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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作者:网站管理员  2020年11月20日 10:41   点击:[]

山东省教育厅等14部门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

鲁教职字〔202010

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政府、学校与企业等社会力量实施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创新治理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推动形成多元办学格局,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守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混”促“改”,建立各方深度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和现代学校制度,构建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

——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缺乏经验的实际,按照中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新生事物健康成长。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混合所有制办学,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办学形式

(一)举办方式。政府、职业院校可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以及具备支持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实力和条件的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合作举办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二级学院不登记为法人机构;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可登记为法人机构,也可不登记为法人机构。

(二)分类登记。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举办者自主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为营利性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配。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二级学院,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三、设立要求

(一)合作协议。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二)资源投入。本着互补共赢原则,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支持和鼓励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可对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公办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利用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金,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技术体系、经营体系,能工巧匠以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

(三)设立程序。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按照设学程序审批。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一校一案”,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复。设立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专业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退出机制。举办者终止办学或转让办学权益,应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和协议进行清算,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备案。

四、办学管理

非公资产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院校的,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整体混合办学的,仍按公办院校管理,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办学机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治理结构。制定办学章程,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行办学职责,参与办学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对办学机构赋予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全理(董)事会决策、行政负责人组织执行、监事会监督、专家治学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以产权为基础确立和落实办学机构运营主体地位。

(二)用人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可从学校选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办学机构任职或兼职。学校选派的教师,在学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三)薪酬管理。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面向市场建立灵活的薪酬分配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充分调动教职工和管理队伍积极性。办学机构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可采用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方式发放薪酬,其中学校派出干部的薪酬发放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学校选派的教师在办学机构中的兼职薪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四)专业设置及招生。对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区域重点产业,充分发挥“双主体”办学优势,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二级学院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合理安排。

(五)收费标准。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执行校企合作办学等差别化收费政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财务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

五、支持政策

(一)财政拨款。混改后仍为公办性质的学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享受公办院校生均拨款。整体混改后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可给予财政支持,与公办院校享有同等权利申报财政专项,收到的财政拨款应进行专项核算。

(二)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贷款等方式融资。

(三)税收政策。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具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相关产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土地政策。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策,经批准可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给土地。

(五)产教融合政策。支持和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厂中校”“校中厂”,依托办学机构、办学项目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孵化平台、中试及工程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围绕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在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遴选中,对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予以倾斜。

各地、各职业院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技工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参照本意见执行。

20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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