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
 首页 | 部门职责 | 政策文件 | 诊断改进 | 职教研究 | 质量报告 | 党建之窗 | 资料下载 | 学院主页 
 
 
  诊断改进
当前位置: 首页>>诊断改进>>正文
 

关于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的通知

作者:网站管理员  2018年06月28日 17:44   点击:[]

教职成司函〔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关于“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的要求,现将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下一步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点

  1.加强领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诊改工作的领导职责。要加强对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建设的指导,规范工作制度、健全运行机制、优化成员组成、明确任务分工、有序开展工作;要为省级执行方案研制、院校抽样复核和开展实践研究等安排专门工作经费;要支持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参加全国诊改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和专题调研、承接全国诊改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2.细化方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职业院校教学诊改工作规划(2017-2020年)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包括时间节点)和措施,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要推动中职学校守住底线,在保证学校“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以教学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诊改制度;要对新建高职院校、优质高职院校和其他高职院校诊改工作进行分类指导,促进高职院校特色发展。

  3.试点引领。各职业院校均须按照《通知》要求启动本校诊改工作。《关于确定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省份及试点院校的通知》确定的试点省份要加强对试点院校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院校对诊改工作的认识、态度方面的问题,力争使试点院校的诊改制度建设实际有效、专家复核结论符合要求;非国家试点省份应参照国家试点做法开展省级试点,其中中职试点应覆盖本省所有地(市、州)。

  4.全面培训。各地应支持鼓励职业院校参加全国诊改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培训;全面部署开展覆盖省域内所有职业院校校长和地、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的省级培训;充分发挥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作用,指导地、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的培训工作。试点学校要对本校教职员工开展校级培训。

  5.注重宣传。各地要健全和落实省级诊改工作公告制度,通过指定专门网站公开本省(区、市)政策、文件、方案、标准、程序,以及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复核结论等战线和社会关心的信息。各职业院校须在学校官网设立专栏,发布校本诊改实施方案,及时反映诊改工作的进展与成果。各地、和职业院校应充分利用公开媒体宣传报道有关工作及成效,并积极向全国诊改专家委员会推送相关宣传材料。

  二、工作要求

  1. 健全国家、省两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工作联系机制。我司委托全国诊改专家委员会面向各地、省级诊改专家委员会开展指导和服务。省级专家委员会须及时向全国专家委员会报送年度计划和培训安排。

  2. 建立工作年报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划(2017-2020年)、完善实施方案,并以此为基础细化年度工作安排。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须将工作规划(2017-2020年)、完善后的实施方案、2017年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上述工作规划的年度落实情况)以及2018年工作安排函报我司,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2018年起,每年12月31前,各地须将年度工作总结(已经开展复核工作的,复核结论一并报送)及次年工作安排函报我司。我司将适时通报各地的执行情况。

  三、联系方式

  1.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发展处(邮编:100816)

  联 系 人:孙 辉 任占营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2. 全国诊改专家委员会

  通信地址:江苏省常州大学城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317(邮编:213164)

  联 系 人:刘 涛

  联系电话:0519-86332206

  电子信箱:zhengaimsc@126.com

  QQ工作群:426728923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7年6月13日

教育部发布链接:http://www.moe.gov.cn/s78/A07/A07_gggs/A07_sjhj/201706/t20170614_306892.html

 

版权所有: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30号